某公司委托國內貨運公司運輸一批貨物至中美洲一個國家的公司,國內公司又委托國外一個號稱是世界第二大的運輸公司運貨。貨物運到目的地后,收貨方僅憑提單的復印件提走所有貨物,之后就拒絕支付貨款。
該公司陳律師辦理此案,陳律師覺得很是棘手:收貨方所有的國家與我方還沒有建交,起訴收貨方顯然不現實。而國內運輸公司是一個皮包公司,打贏了官司也是要不到錢的。而國外那個運輸公司以提單的背面有的注明訴訟管轄地為新加坡,要打跨國官司成本太高。
陳律師在分析案情后,找到了相關依據,認為可以在本國起訴國外那個運輸公司。廣州海事法院也立案受理本案。國外那個公司面臨應訴的處境,應訴就需支付較高律師費,且很可能敗訴。該公司主動找到陳律師和解,經討價還價,并施以心理戰術,對方最終同意把貨款損失、訴訟費、律師費都一并付清。雙方和解結案。陳律師認為讓對方不戰而屈是最好的方式,可以最大限度節省當事人的成本,最大程度減少風險。這需要掌握高超的談判技巧和選擇談判時機。 |